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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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251號抗告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晉輝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審認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為罰金10,000元至16,000元間,始符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規定,原裁定僅定應執行刑罰金7,000元,容有違法不當之處,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罰金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罰金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罰金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侵占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酌定應執行
罰金7,000元,固非無見,然惟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為各刑中之最多額(即罰金10,000元)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即罰金16,000元)以下,原裁定酌定應執行罰金7,000元低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罰金10,000元),違反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之界限。檢察官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㈢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竊盜、侵占各罪之法
律目的,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彼此間之關聯性等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㈣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先前已執行之罰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並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縱有經執行完畢或執行部分,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在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罰金部分,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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