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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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55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陳婉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貳拾元,自民國
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壹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