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 蘇福春 非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313號改定監護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10年度監宣字第313號改定監護人事件,為了解及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111年4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110年度監宣字第313號改定監護人事件之當事人,而111年4月11日之調查程序,查無依法令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從而,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喬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