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陳佳玲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錦河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