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非抗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非抗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非抗字第137號再抗告人 楊東榮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淑薰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4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且該規定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再為抗告者準用之。
二、查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4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惟再抗告人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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