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33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陳佩吟 律師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乙○○、甲○○、丙○○共同選任辯護人原記載:黃翎芳律師、陳佩吟律師,應更正為:黃翎芳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乙○○、甲○○、丙○○共同選任辯護人原記載:黃翎芳律師、陳佩吟律師,其中陳佩吟得律師已於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陳佩吟律師部分,係屬誤載,且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