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敏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敏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敏聰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類型、各犯行間時間關聯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111年度聲字第262號陳敏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民國110年8月9日本院110年度東交簡字第182號110年8月25日均同左110年9月22日2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110年2月8日本院111年度東交簡字第65號111年3月11日均同左1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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