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林欣蓉 被告 劉豐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
法官張恂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