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唐肇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唐肇澧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唐肇澧。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唐肇澧被訴妨害秘密案件,經扣押手機、信用卡機等相關物品在案,前揭扣押物經檢察官偵結後並非證物,且因扣押時間過於長久,又該物無可為證據之可能,並無扣押之必要,爰請求本院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或依同法第142條第2項之規定,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㈠聲請人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7所示之物一節,經核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7號、111年度聲字第93號案卷全卷無訛,合先敘明。
㈡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現經扣押中,然
本院審酌檢察官並未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引為證據,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雖經檢察官記載於犯罪事實欄,可認係引為證據使用,然聲請沒收部分則未據記載,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78號起訴書在卷可查,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未見與起訴事實有何直接關聯性,且尚無證據可認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對扣案物品主張權利,其中附表編號1至2更未經檢察官認為屬何人犯罪之證據,是上開扣押物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無留存必要。此外,經詢承辦檢察官之意見,其函覆略以: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手機、信用卡機等相關物品,因案件已起訴至法院,請鈞院依法判斷有無沒收必要,及是否適予發還;Wi-Fi分享器及針孔攝影機為妨害秘密之犯罪工具,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6月29日東檢 亮盈 108調偵178字第1119008744號函在卷可查,是檢察官亦未主張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攝影機、Wi-Fi分享器、
Switch交換器及路由器等物,既經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載明,且以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為由聲請宣告沒收,此有前揭存卷可參,顯係供作本件證據使用,而非在聲請人聲請發還之範圍,且上開扣案物確係有留作本案證據之必要。本院審酌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7號案件雖於111年6月16日審結,然當事人仍得上訴聲明不服,而尚未確定,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採覆審制,就上訴案件為完全重複之審理,第二審法院就其調查證據結果,為證據之取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非僅依第一審判決基礎之資料,加以覆核而已,亦不受第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之拘束,是就上開扣案物部分,第二審法院日後審理時有無再行調查勘驗之必要,亦未可知,基於日後保全證據之目的,仍有扣押之必要,又縱未經上訴而確定,就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亦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綜上,為日後審理或沒收需要,本院認就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尚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此部分之扣押物不予發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附表編號扣案物保管字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出處1LG智慧手機1支(含SIM卡、記憶卡各1張)110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22號編號1調偵卷第29頁(執行處所: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2SONY智慧手機1支(含SIM卡、記憶卡各1張)110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22號編號23刷卡機1組108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315號編號5警卷第20頁(執行處所:臺東縣○○市○○街000號3樓301、302室)4針孔攝影機3個108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315號編號15WIFI分享器3個108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315號編號26SWITCH交換器5個108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315號編號37路由器1個108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315號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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