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 周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被告 江麗雪 訴訟代理人 林思恭 被告 鄭海重
鄭紹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準時到庭,並提出分割方案,或查報系爭共有土地之市價及願補償之價格,或查報鑑價單位。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