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家補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更二字第1號原告 巢光明 被告 巢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相對人與 巢元明 親子關係不存在;㈡確認相對人對於巢元明之繼承權及對巢薌農之代位繼承權不存在。就聲明㈠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就聲明㈡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家抗字第6號裁定核定為2,688,680元確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7,631元。綜上所述,原告就聲明㈠及聲明㈡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631元(3,000+27,631=30,631)。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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