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76號
聲 請 人  廖翊妡
本件原告 廖天發 與被告 林鉅濱暐立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
賃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訴訟參加之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固有明文。次按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
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
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
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
,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
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7年聲字第42號、51年台上字第3038
號判例參照)。若僅足使第三人在觀念上、情感上、經濟上
、或其他事實上層面受影響者,該第三人即非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之人,自無使其參加訴訟必要(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
5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103年度台抗字第35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廖天發及被告林鉅濱、暐立工業
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現由鈞院審理中(107年
度板簡字第2076號)。又原告本為退休70歲無工作、生產能
力之老翁,僅依賴每月名下房屋之收租為維持償還房屋貸款
及生活開銷之來源,卻自因被告林鉅濱拖欠租金後,經濟及
生活頓失依靠,以致原告每月需攤還原告之高額房貸被迫中
斷、蒙受銀行高額貸款本利加息追討之壓力,僅能尋由目前
尚有工作還款能力之聲請人間接承擔原告之債務,足見聲請
人對兩造間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起見,
特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租賃契約之當事人,雖其主張原
告因被告積欠房租而生活困頓,致聲請人需間接承擔原告債
務,然此判決結果,對聲請人僅屬在觀念上、情感上、經濟
上、或其他事實上層面受影響,難認聲請人就兩造訴訟有何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58條所規定參加訴訟之要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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