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970號
原   告  傅佳明 日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翔
訴訟代理人  張紋
被   告  沈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
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2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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