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都蘭休閒渡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鴻
訴訟代理人 胡永純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為推廣經營民宿,委託提供臉書廣告維運服務之被
告公司,並簽署戰國策臉書維運廣告委刊單,由被告負責推
廣、規劃原告品牌形象社群平臺廣告,包含每月30篇文、免
費協助辦理粉絲專頁、粉絲專頁橫幅頁面設計、操作經營管
理與基本回覆、帳戶開立、粉絲專頁廣告設定、每月報表提
供等,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9000元,詎料原告給
付頭期款6萬3000元後,被告以斯時接洽業務離職為由,拒
絕提供前雙方約定之服務,亦不願意返還原告給付之頭期款
6萬3000元,被告明確拒絕給付約定服務,應將頭期款返還
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雙方用印戰國策臉書
維運廣告委刊單、原告匯款被告6萬3000元證明等件為證,
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曉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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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年息│
│(新臺幣)│(民國)│(%)│
├─────┼─────────────────┼───┤
│6萬3000元│108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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