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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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黃國坤 相對人 吳可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可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4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簽發本票交付聲請人為據,詎前開本票經聲請人提示後未獲付款,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300號就該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6年1月6日通知相對人吳可煜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東興││459││116.34│全部│吳可煜│└──┴───┴────┴────┴────┴────────┴─┴─────────┴──────┴──────┘┌────────────────────────────────────────────────────────────────┐│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71│東興路13之47號│東興段459地號│住家用、加強磚│一層:56.58,合││全部│吳可煜│││││││造、1層│計: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