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振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振源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振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何振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19日17時許│107年8月30日凌晨2時│107年6月9日17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45號│字第3889號│字第4859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26號│107年度簡字第2822號│107年度簡字第7344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7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26號│107年度簡字第2822號│107年度簡字第7344號││├────┼──────────┼──────────┼──────────┤││判決│107年9月13日│107年12月12日│108年2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臺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2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