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808號
原   告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鴻麟曾耀慶曾信福曾譯慶曾翔政 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5,49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10,000元×面積93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60分之4350=
4,215,4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2,77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