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67號抗告人晟竣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抗告人甲○○
乙○○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3日本院簡易庭95年度票字第3290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限於5日內補提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不為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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