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9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1156條所定繼承之呈報,及第1178條所定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呈報,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7年1月13日死亡時之住所地為台中市○區○○里○鄰○○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按,故本件限定繼承事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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