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純美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