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3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400號、96年度偵字第1570號),本院認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而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81年間起,任職於桃園縣龜山鄉農會(下稱龜山農會),並自95年4月間起擔任龜山農會山福分部之辦事員;又臺灣銀行接受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牌照稅、房屋稅之業務,再臺灣銀行接受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汽車燃料使用費,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接受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健保費、勞保費;龜山鄉農會並受臺灣電力公司之委託代收電費。甲○○自95年4月間起負責承辦代收上述稅費之業務,對於代理上開公務機關即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之委託上開各行庫,各行庫再轉委託龜山鄉農會收取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之業務,係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亦為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受託公務員)。甲○○明知代收稅費時,應在上述稅費之「繳款書」三聯單(含收據聯、存查聯、報核聯)上,同時加蓋「收稅或收訖之章」(內含日期及承辦人印章),嗣完成該文書(在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繳款書上所蓋「收稅或收訖之章」係屬準公文書,在電費繳款單上所蓋「收訖之章」則屬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準文書)後,應將「收據聯」交付繳款人收執,並應按日依「存查聯」、「報核聯」製作現金收入傳票,記載當日代收稅費總額後,編製報表連同當日代收款項交給龜山農會之出納人員彙整後,繳交公庫。竟基於侵占公有財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包括之集合犯意,及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單一犯意、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單一犯意,自95年4月間起至95年8月14日止,為下開行為,因而將下開屬國家高權行為徵收之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侵占入己,又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電費侵占入己,茲將其行為一一分敘如下:
甲、房屋稅、牌照稅部分
㈠、甲○○於95年5月15日收受鼎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陳菊妹繳交「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管理代號分別為F-00-00-000-0000-000-0000-000-00、F-00-00-000-0000-000-0000-000-00、F-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三號,金額分別為5819元、7709元、6705元等三筆房屋稅款,僅在收執聯上蓋用95年5月15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而未在存查聯、報核聯上蓋用95年5月15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而將上開三筆房屋稅款侵占入己。待至95年6月5日、95年6月6日始將上開三筆房屋稅款歸墊並報帳,其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在上開三號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存查聯、報核聯分別蓋用95年6月5日95年6月6日(前2號之繳款書係蓋用95年6月5日,第3號繳款書係蓋用95年6月
6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該項準公文書,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
㈡、甲○○於95年4月6日收受天廚麻料企業有限公司不詳職員繳交「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車號為0000-00號自小客貨車,金額為11230元之牌照稅款,其在收執聯、存查聯、報核聯上蓋用95年4月6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然將該筆稅款侵占入己,待至95年4月11日始將上開牌照稅款歸墊並報帳,其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將上開「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存查聯、報核聯之蓋用95年4月6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其中日期之95年4月6日變造為95年4月11日,因而變造該準公文書,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
㈢、甲○○於95年5月17日收受 傅文峰 繳交「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管理代號為F-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5425元之房屋稅款,其在收執聯、存查聯、報核聯上蓋用95年5月17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然將該筆稅款侵占入己,待至95年5月23日始將上開房屋稅款歸墊並報帳,其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在上開「9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存查聯、報核聯上以將上開95年5月17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重覆蓋印之方式使之模糊,然後再在該繳款書上重新蓋用95年5月23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變造準公文書及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
㈣、甲○○於95年6月6日收受 羅玉蓮 繳交「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車號為00-0000號自小客車,金額為8188元之牌照稅款,其在收執聯、存查聯、報核聯上蓋用95年6月6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然將該筆稅款侵占入己,待至95年6月13日始將上開牌照稅款歸墊並報帳,其為掩飾上開挪用之事實,而在上開「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95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存查聯、報核聯上以將上開95年6月6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重覆蓋印之方式使之模糊,然後再在該繳款書上重新蓋用95年6月13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變造準公文書及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繳款人及龜山鄉農會、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對於稅收管理之正確性。
乙、以下各筆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下開丙、丁、戊所述之電費、勞保費、健保費係被告侵占挪用後,甲○○迄未歸墊,至95年
8月14日其上班時因精神壓力過大而崩潰,其打電話向其母親告知其上開及下開之侵占挪用之事實,其父親游景玩知悉後,叫其馬上將其藏在辦公室抽屜內之各項稅費之存查聯、報核聯帶回家核算金額,並於同日下午2時許,將下開尚未歸墊之金額交予其帶回龜山農會山福分部歸墊補繳並製作傳票報帳。嗣至95年8月8日左右,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因接獲鼎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退還重複繳交之上開房屋稅,而發現鼎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執收據聯與龜山鄉農會上報之報核聯日期不同,經龜山鄉農會查明後,於95年8月21日召開人評會將甲○○記2大過免職,甲○○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查知前,於95年8月21日下午2時57分許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向內勤檢察官自首,而循線擴清本案案情。
⒈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正
寬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⒉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明
輝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⒊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鄭美
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⒋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文
彬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⒌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羅志
富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⒍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曾簡
綿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⒎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呂萬
益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⒏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葉志
逸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⒐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李華
龍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⒑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天
助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⒒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鄭裕
仁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⒓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劉書
華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⒔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呂鴻
鈞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⒔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明
輝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594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⒖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垣鐘
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⒗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周寶
櫻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⒘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曉
紋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⒙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江
秀鳳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⒚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江
秀鳳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⒛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廖昌
進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吳蕙
伶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許根
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殷春
成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李伯
善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蘇淑
貞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廖浚
男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郭乃
文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游萬
義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鄒憶
湘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周文
勇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劉金
清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潘秋
鴻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曾鴻
淵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32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李啟
東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鄭忠
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許美
華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游月
蘭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淑
惠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佩
汝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簡竹
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金
財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宗
明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候禎
蘭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廖士
權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 王羅
以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32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劉豔
萍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金
生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32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吳金
鎮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72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啟鈦
塑膠有限公司不詳職員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594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林麗
花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玉
敏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楊兵
隊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宋茂
春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永來
旺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蔡朝
清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春
貴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高台
政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高台
政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淑
貌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蔡裕
輝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溫優
澤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 丁朝
和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吳原
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621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永來
旺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32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朝
隆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星
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有義
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宋永
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卓麗
卿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邱王
沛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邱清
河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許美
華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吳水
清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邱政
德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陳寶
蓮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姜金
鴛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李月
英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莊新
棋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戴春
秀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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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林士
傑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丁朝
和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趙明
源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吳永
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靳玉
惠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張志
良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王愛
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黃聰
文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鄭玉
忠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羅淑
惠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甲○○於95年7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夏素
嬌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燃料使用費4800元,然其未在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95年全期」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代理龜山鄉公所收稅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準公文書,並進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管理之正確性。
丙、甲○○侵占所代收電費部分⒈甲○○於95年8月1日至95年8月13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台灣
電力公司編號00-00-0000-00-0用電戶所繳納之95年8月份金額23656元之電費,然其未在電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電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文書,並進而向台灣電力公司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台灣電力公司對於電費管理之正確性。
⒉甲○○於95年8月1日至95年8月9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台灣
電力公司編號00-00-0000-00-0用電戶所繳納之95年8月份金額63294元之電費,然其未在電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電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95年8月10日之「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文書,並進而向台灣電力公司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台灣電力公司對於電費管理之正確性。
⒊甲○○於95年8月1日至95年8月13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台灣
電力公司編號00-00-0000-00-0用電戶所繳納之95年8月份金額2290元之電費,然其未在電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電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因而登載不實之文書,並進而向台灣電力公司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台灣電力公司對於電費管理之正確性。
丁、甲○○侵占健保費部分⒈甲○○於95年6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隆億
服裝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不詳職員所繳納之95年6月份金額45249元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費,然其未在保險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保險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95年8月11日之「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進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保險費管理之正確性。
⒉甲○○於95年6月1日至95年7月31日間之不詳日期收受建安
輪胎行不詳職員之95年6月份金額6567元之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費,然其未在保險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保險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95年8月11日之「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進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保險費管理之正確性。
戊、甲○○侵占勞保費部分甲○○於95年8月14日前之不詳日期收受不詳公司行號所繳納之95年不詳月份金額5155元之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然其未在保險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據而侵占挪用,直至95年8月14日始歸墊,並在保險費存查聯、報核聯蓋用當日之「龜山鄉農會收訖之章」,並進而向勞工保險局行使,足生損害於繳款人、勞工保險局對於保險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案案發之自首過程如上開一、乙所述,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交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釐清本案全部犯罪事實,又經龜山鄉農會總幹事 劉朝全 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辯護人在本案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另辯以:被告於龜山鄉農會之正式職務是存摺存款、匯款、會計業務,本件被告並不知道在其相關行為中係屬公務員身分,所以沒有違法意識。惟查:「...,按汽車燃料使用費為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而徵收之特別公課,公路法第27條第
1項前段規定至明;再者,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係基於國家行政權由行政主體向繳納義務人課徵之公權力行使事項,此與政府機關基於私法經濟行為,向契約相對人收取對價,並不發生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尚屬有間,是委託代收者,即屬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所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又所稱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不以直接與公務機關簽訂委託契約之人員為限,此揆之該條文係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非規定『直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自明。故受託處理公務之人員再與他人訂約,將其所受委託之公務,再委託他人辦理,該間接受託之人員,於辦理該項公務與原來之公務員有同一之職權時,即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不能因係間接受託之故,將該項公務,認為非受託之公務,而視為一般之業務。至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法律上並無須直接與公務機關簽訂委託契約之限制,間接輾轉委任,亦同。又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亦不以專職辦理受託公權力事項為限,亦包兼辦該項受託公務之人員。本件田中分行係受台灣銀行彰化分行委託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而台灣銀行係受交通部之委託,再輾轉委託台中商業銀行辦理,.
..,則承辦是項業務者,即屬受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上訴人係田中分行職員,承辦該項業務,自屬上述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判決要旨說明甚詳。再查,臺灣銀行接受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牌照稅、房屋稅之業務,再臺灣銀行接受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汽車燃料使用費,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接受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之委託後,轉委託龜山鄉農會,負責收取健保費、勞保費;龜山鄉農會並受臺灣電力公司之委託代收電費,自龜山鄉農會96年8月13日桃龜農信字第0960004077號函、台灣銀行桃園分行96年9月6日桃園庫字第09650016121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9月12日合金總業字第0960027606號函及其附件知之甚明,被告在龜山鄉農會之正式職務雖為存摺存款、匯款、會計業務(有龜山鄉農會之任職令可稽),然其在該農會山福分部既然兼櫃台之收受國家公務機關輾轉委託代收基於國家行政權由行政主體向繳納義務人課徵之公權力行使事項之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之業務,則其行使各該項業務時,仍屬受託公務員,再被告行為時點雖橫跨修正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於95年7月1日實施之前與後,然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定義之受託公務員實與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定義之受託公務員並無不同,是逕予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即可;至被告代受電費,因電費之收取係台灣電力公司基於私法經濟行為,向契約相對人收取對價,並不發生行使公權力之情形,是被告在行使該項職務時僅與其行使龜山鄉農會賦予其之其他一般職務並無不同,僅屬其業務上之行為,併此敘明。基此,被告於收受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後,不依規定,於繳費人繳費當日上繳龜山鄉農會,擅自挪用,日後始歸墊,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其未於繳款當日,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收稅之章,日後歸墊時始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蓋用該日之收稅之章,自屬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行為,而其已於繳款當日,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收稅之章,日後歸墊時,在存查聯、報核聯已蓋用日期之收稅之章直接塗改日期之行為,則屬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再其已於繳款當日,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收稅之章,日後歸墊時,在存查聯、報核聯重覆蓋用歸墊日期之收稅之章於蓋用實際繳款日期之收稅之章之上之塗改行為,亦屬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其另再蓋用一個歸墊日期之收稅之章於存查聯、報核聯之他處之行為,則屬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又被告於收受電費後,不依規定,於繳費人繳費當日上繳龜山鄉農會,擅自挪用,日後始歸墊,自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日後歸墊時始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蓋用該日之收訖之章,自屬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此外,復有扣案之各項稅費繳款書(單)、通知書、代收存查聯、轉帳收入傳票正本(即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所提出之證一至證七)、證人羅玉蓮、鼎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賢聖 所提出之繳款書收據聯影本附卷可稽,且有證人羅玉蓮、李賢聖、龜山鄉農會山福分部主任 簡元秀 之調查筆錄、證人即龜山鄉農會總幹事劉朝全警訊證詞供錄在案(該等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末以,被告係於95年8月21日向內勤檢察官申報自己之犯行,而告訴人劉朝全係於95年8月23日始向龜山分局提告,有內勤檢察官訊問筆錄、劉朝全之申告警訊筆錄附卷可憑,是被告於自首時,其犯行尚未經有何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得知,其自符自首要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5條、第213條、第211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刑法第215條係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條文,該條項之罰金刑,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提高(以銀元計)至十倍,而按95年6月24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該條項之罰金刑,提高(以新台幣計)至卅倍,二者經適用後之罰金刑提高規定並無不同,應逕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以提高罰金刑。被告侵占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之罪,檢察官誤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又被告於收受牌照稅、房屋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健保費、勞保費後,不依規定,於繳費人繳費當日上繳龜山鄉農會,擅自挪用,其未於繳款人繳款當日,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收稅之章,日後歸墊時始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蓋用該日之收稅之章,自屬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行為,而其已於繳款當日,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收稅之章,日後歸墊時,在存查聯、報核聯已蓋用日期之收稅之章直接塗改日期之行為,則屬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再其已於繳款當日,在繳款書之存查聯、報核聯蓋用收稅之章,日後歸墊時,在存查聯、報核聯重覆蓋用歸墊日期之收稅之章於蓋用實際繳款日期之收稅之章之上之塗改行為,亦屬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其另再蓋用一個歸墊日期之收稅之章於存查聯、報核聯之他處之行為,則屬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該等偽造文書行為並均進於行使,檢察官誤以各該行為均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然上開各行為既均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內,僅屬適用法條上之不當,爰逕行變更上開各行為部分之法條。被告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已為其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各侵占公有財物及業務侵占之犯行均係複數行為,然被告係利用在龜山鄉農會山福分部擔任櫃台辦事員之同一機會,因己之經濟困頓,而陸續密集挪用上開各稅費,是其在主觀上乃係以一包括犯意,接續為上開各複數犯行,各評價為一接續犯行即可。
被告在95年6月30日之前之數次所犯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各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各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且依後述,被告自首,復有情堪憫恕之情,認無依連續犯加重其刑之必要,不予加重;又被告所犯該等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之,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處斷。被告於95年8月14日所犯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係於95年8月14日同1日行使,核屬一行為所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被告犯後自首,且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明,被告已迄於95年8月14日將所侵占之款項歸還(見該組95年12月26日電廉九字第09501052430號案件移送書),是被告就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罪之部分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因該規定同時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3分之2;至被告95年6月30日以前之連續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行為,俱在95年6月30日之前,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係必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62條前段則係得減輕其刑,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為有利,依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之;被告其餘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業務侵占罪之犯行,最後時點均在95年7月1日之後,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之。再被告犯後於自首之前即已將所有侵占款項歸墊,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對其而言,頗有法重情輕之感,本院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課以法定最輕刑仍嫌過重,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之,被告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之犯罪時點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且亦有上開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課以法定最輕刑仍嫌過重之情形,修正後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就刑之酌減認定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5年刑事庭第8次、第21次會議決議參照,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遞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前後侵占之款項數額、被告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犯後在自首前即已將挪用款項歸墊、犯後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行使公務登員載不實準文書罪、業務侵占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應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刑。被告應定刑之上開各罪,其中使變造準公文書罪犯罪時點在95年7月1日之前,而修正前與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末以,被告前未有其他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犯後自首並繳還犯罪所得,可認其日後無再犯之虞;又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規定,最高法院95年刑事庭第
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之連續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係在新法施行前所犯,依上開說明,關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其餘各罪則應逕適用新法關於緩刑之規定,而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
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5條、第213條、第211條、第55條、(修正前、修正後)第62條前段、(修正後)第59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