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本院認為公共危險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