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感裁執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感裁執字第1號移送機關嘉義市警察局具保人乙○○受感訓處分甲○○人上列被告因執行感訓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受感訓處分人未到庭執行感訓處分,本院並通知具保人乙○○攜同受感訓處分人到庭,惟均未為之,且受感訓處分人現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有該署通緝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