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249號
原告 高可娣
被告 熊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暱稱 高鈞鈞 ,為專業主持人、模特兒,長期在Youtube網路平台經營「鈞鈞大實話」頻道。原告從來沒說過自己單身,原告多次在直播上公開強調已經死會。原告要用經紀人或是公司領取通告費用,屬於原告隱私。詎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在Youtube網路平台被告經營之「熊寶貝」頻道中(下稱系爭頻道)中,直播發表標題為:「熊寶貝生氣了!藍白到底合不合?詹江村」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詆毀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稱:被告於直播之系爭言論,非屬惡意憑空捏造之言論,皆為於相關政治活動或直播圈所見聞而有感而發之言論,並無詆毀原告名譽之目的,被告闡述直播界的亂象與故事,沒有指名道姓,皆非劍指原告特定人之身分,亦無隱喻臆測及影射。原告於直播中自陳抽菸,足證原告的確有抽菸,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原告不得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1.如主文第1項所示。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並據以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被告則否認侵權行為,是本件主要應審酌者厥為㈠被告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㈡若被告應負賠償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茲論述如下: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侮辱性言論因包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成分,而有其負面影響。然此種言論亦涉及一人對他人之評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負面評價性質之侮辱性言論,縱令是無端針對被害人,一旦發表而為第三人所見聞,勢必也會受到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之再評價。而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也自有其判斷,不僅未必會認同或接受此等侮辱性評價,甚至還可能反過來譴責加害人之侮辱性言論,並支持或提高對被害人之社會評價。此即社會輿論之正面作用及影響,也是一個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對於侮辱性言論之制約機制。是一人對他人之公然侮辱言論是否足以損害其真實之社會名譽,仍須依其表意脈絡個案認定之。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1月14日在系爭頻道中,直播發表系爭影片,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詆毀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等語,固據其提出被告直播影片光碟為證(見本院證件存置袋),惟被告否認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並以上揭情詞置辯,且提出原告直播影片光碟及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151頁)。而就系爭影片觀之,被告並未具體指名所述對象為何人(見本院證件存置袋內光碟),無從由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而得知或連結原告之真實身分,被告又未具體表示原告之全名、地址或可資辨別原告身分之相關資料,一般網路使用者無從得悉被告所指之人係指原告,尚難認被告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信用及原告合理期待之隱私權,原告之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自難謂因此而受損,且尚難認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主張之精神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認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不符。再者,被告系爭言論所提及之某人有小孩、坐主桌、抽菸,並非毫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尚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某人有小孩、參與餐會曾否坐主桌、是否曾抽菸等節,在社會上未必會受到不利之評價,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而為第三人所見聞,勢必也會受到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之再評價,而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也自有其判斷,不僅未必會認同或接受被告對該某人之評價,甚至還可能提高對該某人之社會評價,則縱若原告認為被告系爭言論所指之人係指原告,亦難認被告系爭言論有使原告之名譽、信用等人格法益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應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洵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明明就已經有小孩了,然後他就說他是單身…上庶民大頭家隱瞞年齡他用他妹妹的身分證,這些都是事實,明明結婚了, 韓國瑜 的造勢場上,他的兩個小孩上台,他當主持人他還訪問那兩個小孩小朋友你們幾歲?你們支持誰?…你們會講英文嗎?…小朋友你們的英文好棒唷,…結果,那兩個小孩是他的小孩,你們敢相信嗎?…我們演藝圈也沒有這種人,我們演藝圈的人,有小孩他們都不會隱瞞,最後最可怕最後被起底還在凹還在騙。…只要跟他們合作的人,最後都會被出征…陸軍官校專修班的那一場餐會,中秋節餐會,他們邀請我當貴賓,我推薦他去,我問他你想不想去,他說當然想去,我推薦他去,我是被安排跟韓國瑜、 周錫瑋 坐一桌,坐主桌,他硬要坐主桌,…當天我在賣書的時候,因為我出了一本書叫做裝甲車的女兒,因為我哥哥是陸軍官校專修班35期,韓國瑜第40期,我哥哥的同學同袍義務帶著我…一桌一桌去…賣書,…是那個人跟我講那位直播主硬要坐主桌,…。那時候天天拿著一支手機罵周錫瑋,罵 鄭正鈐 ,說他們是幕後指使者…。之前跟我說他要養家,他晚上要教英文,那時候我還不知道他有兩個小孩,我晚上都不敢打電話給他,因為他的嗓子都啞了,結果搞了半天她是菸嗓,抽菸就抽菸嘛,對不對,然後晚上我都不敢打電話給他,可以騙網友,騙粉絲說自己單身,搞了半天小編是他的男朋友,天哪一切的一切都是假的。…是你們在霸凌別人吧,各位好朋友,是他們在霸凌別人吧,是的人,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