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92號
原告 羅宇隆
住○○市○區○○○道0段000號22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昌鑫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