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35號

原告 廖士雄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潘映寧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志成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之土地騰空遷讓,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斷,惟未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被告所占用系爭土地之估算面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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