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小補字第5號
原告 李蓮怡
被告 宋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彥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原小補字第5號
原告 李蓮怡
被告 宋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