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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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興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列所載「警察局」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又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