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刑案偵查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刑案偵查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丁○○
乙○○被告戊○○上列被告丙○○、戊○○因犯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其中被告丙○○所犯之妨害性自主犯行部分、被告戊○○所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管制條例犯行部分,經原告對其二人及被告丙○○之法定代理人丁○○、乙○○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