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鄭治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新臺幣(下同)兩萬元,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9月18日起至93年9月18日止,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5%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二)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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