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振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2月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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