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劉 昱昀
被   告 國立鳳新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羅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
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所在地係設於「高雄市鳳山區」;又本件原告
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並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3日
及同年月6日公開演出原告創作之樂譜等語,並檢附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而本件原告主
張之侵權行為地即公開演出地點係於高雄市文化中心至德堂
及被告之演奏廳內,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是依
上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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