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撫慰金之應繼分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許美英 被告 許榮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撫慰金之應繼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70年間即設籍桃園縣境內,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起訴狀載被告地址為「桃園縣八德市」,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其受領關於「 許凱 」之金馬地區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