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蔡芳欣 債務人 黃坤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零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月間與第三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該債權經第三人於民國98年9月1日讓與給債權人,並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讓與同意書、網路公告電子畫面影本及報紙正本各一份以資釋明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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