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視為撤回其告訴」,係指無庸告訴人再為撤回告訴之表示,即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1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提起公訴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28日在臺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該調解書載明:「三、兩造同意相互拋棄本事件民事其餘請求權及同意不追究本事件刑事責任。」等語,並經本院核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南核字第471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再者,前開調解書雖僅載明:「同意不追究本事件刑事責任。」等語,並非直接載明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等語句,惟所謂不追究對造刑事責任,依其文義,除係不對被告提起告訴、自訴外,亦包含若前已對被告提起告訴、自訴時,嗣為撤回告訴、自訴之意(參見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法律座談會彙編第348至349頁)。從而,告訴人於前開調解成立時既已表明不願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調解書亦經本院核定,揆諸前揭意旨,應視為告訴人於107年9月28日調解成立時已撤回本案過失傷害告訴。又本案係於108年1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本案告訴於本院繫屬前既已撤回,本案起訴本身即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亦即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7606號被告林佳蓉女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蓉(所涉肇事逃逸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8月7日下午6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東興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車輛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情,即騎車逕行左轉,適 林郁庭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自東平路由西往東方向駛至上開路口,兩車遂發生擦撞,致林郁庭因此受有雙膝多處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郁庭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林佳蓉於警詢│被告林佳蓉雖不否認於上揭時、地│││及偵查中所為之陳│騎車與告訴人林郁庭所騎機車發生│││述│碰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是對方先撞伊││││,不是伊撞其云云。│├──┼────────┼───────────────┤│二│告訴人林郁庭之指│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訴││├──┼────────┼───────────────┤│三│臺南市車輛行車事│佐證被告確有犯罪事實欄所載過失│││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行為之事實。│││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四│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車禍現場狀況等相關事實。│││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車損││││照片、事故現場照││││片││├──┼────────┼───────────────┤│五│外星人外科診所診│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上述│││斷證明書、檢驗報│傷害之事實。│││告(受傷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檢察官胡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