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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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43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宜芳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