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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