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建勳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8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程建勳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程建勳前因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又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駁回抗告後確定,於民國99年5月3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於民國100年10月初至同年12月底,受僱於 張原誌 經營之雲林縣西螺鎮「聖田農產行」,擔任司機,負責送貨並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程建勳本應將每日收取之款項繳回農產行,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侵占其業務上持有暫收款項之單一犯意,在返回農產行後未將所收款項繳回,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挪作私用,侵占入己,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40,810元。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本件被告程建勳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原誌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估價單、簽收單在卷可為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足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查被告受僱於告訴人之期間,因需錢孔急,出於一個侵占犯意之決定,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屢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被害人均同一,足認前述業務侵占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應論以業務侵占一罪。
㈡再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合法方式賺取金錢,竟因
缺錢花用,即利用受僱於告訴人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款項,,辜負告訴人對其之信賴,告訴人並受有40,810元之損失,迄今仍未賠償,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未婚,須扶養同住之爺爺、奶奶之家庭狀況,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收款日期│收款金額(新│備註│││││臺幣)││├──┼────┼───────┼──────┼───────┤│1│娥│100年12月22日│3050元││├──┼────┼───────┼──────┼───────┤│2│ 黃榮德 │同上│2200元││├──┼────┼───────┼──────┼───────┤│3│忠│同上│200元││├──┼────┼───────┼──────┼───────┤│4│娥│100年12月23日│1830元││├──┼────┼───────┼──────┼───────┤│5│黃榮德│同上│2000元││├──┼────┼───────┼──────┼───────┤│6│忠│同上│200元││├──┼────┼───────┼──────┼───────┤│7│永大│同上│2040元││├──┼────┼───────┼──────┼───────┤│8│蘋果│同上│2200元││├──┼────┼───────┼──────┼───────┤│9│ 白毛 │同上│200元││├──┼────┼───────┼──────┼───────┤│10│森│100年12月24日│2870元││├──┼────┼───────┼──────┼───────┤│11│娥│同上│2960元││├──┼────┼───────┼──────┼───────┤│12│黃榮德│同上│2200元││├──┼────┼───────┼──────┼───────┤│13│忠│同上│200元││├──┼────┼───────┼──────┼───────┤│14│娥│100年12月27日│3100元││├──┼────┼───────┼──────┼───────┤│15│黃榮德│同上│2000元││├──┼────┼───────┼──────┼───────┤│16│森│同上│3040元││├──┼────┼───────┼──────┼───────┤│17│ 寶泉 │同上│6990元││├──┼────┼───────┼──────┼───────┤│18│玉山運金│100年10月29日│2500元││├──┼────┼───────┼──────┼───────┤│19│帳差│100年12月17日│200元││├──┼────┼───────┼──────┼───────┤│20│帳差│100年12月20日│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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