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温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蔡洪綉碧 於民國88年9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概括承受前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8年
9月8日至民國118年9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蔡洪綉碧於民國88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8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14日止,第1年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2年7月
14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888,63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蔡洪綉碧於民國99年
8月11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2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壽比││957│建│0│0│89.57│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2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79○○○鄉○○路18│壽比段957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36.46、2樓36.46、3│陽台面積32│全部│││││1之3號││造、四層樓│樓36.46、4樓28.54合計1│.00、屋頂││││││││房│37.92│突出物面積││││││││││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