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陳怡君 被告 何金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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