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債權人 彭達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志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票據影本。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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