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學承周逢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予以限縮,在此合先敘明。
㈡、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合先敘明。
㈢、查債務人周學承即周逢春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債權金額52925元,所佔比例8.4%)、信貸(債權金額579592元,所佔比例91.6%)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3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㈣、信用卡債權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緣債務人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民國95年6月21日,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及其期限利益,並向債務人請求未清償之款項。
(三)債務人至民國96年3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807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8074元為自93年6月29日起至96年3月9日止之消費款。
㈤、信貸債權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約定於100年6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3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二)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學承即周│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8074│逢春│日起│││││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20%│││││96年3月10日│日止││││││起│││├──┼───┼─────┼──────┼──────┼───────┤│002│新臺幣│周學承即周│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9.99%│││526462│逢春│96年3月10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學承即周│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48074│逢春│月10日起││300元之違約金│││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002│新臺幣│周學承即周│自96年4月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6462│逢春│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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