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柒佰參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之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爭執要領
一、聲明: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536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中旬受僱於被告
,惟被告於96年1月1日無故將原告解僱,且積欠原告自95
年12月1日起至96年1月1日止之薪資共計13,536元未給付
,為此,爰依僱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判准如訴之聲明
等情。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其於95年10月中旬受僱於被告,而於96年
1月1日被被告解僱,並有被告積欠上開薪資未給付等情均
不爭執,惟以:原告在上班時間看報紙、聊天以及交班金
額、貨品都有短少,應該扣除2、3,000元,所以還積欠原
告10,000元,伊曾向原告表明經過盤點後如果短少金額小
於原告約10,000元之薪資時,伊會補薪資給原告,但如果
盤點短少金額大於上開薪資時,原告要補足賠償給伊,後
來伊在96年1月10日盤點,盤點報告書於2月10日收到,短
少13,053元,另外於95年11月30日有盤點,短少金額9,95
1元,雖然員工除了原告外,尚有其他三名員工,但調閱
錄影帶發現只有原告在偷竊,原告於離職時曾承認有偷竊
,惟後來於協調會否認,目前已經報警,該損害部分伊會
等到刑案處理到一個段落後再處理;原告尚未任職時,經
過盤點短少金額均在1、2,000元之間,但是原告任職後,
盤點短少金額就變大如前述等語置辯。
(三)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於95年10月中旬任職,當時
員工連同原告共三人,之後二人離職,但又補另三人進來
,而被告係同年11月30日盤點,商品損失的因素很多,不
能把所有損失、盤點短少金額都算在原告身上,且被告之
店長也有表示過有些客人會偷東西;原告曾向被告之店長
表示其於上班時有買一些物品,但因為要先結客人的帳,
可能會漏掉未結算到原告所買的物品,如果造成被告損失
,原告願意賠償,對於被告稱要扣2、3,000元,薪資以10
,000元計算沒有意見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於95年10月中旬受僱於被告,而於96年1月1
日被被告解僱,且被告積欠原告自95年12月1日起至96年1
月1日止之薪資13,536元之事實,此為被告所自認,即屬
可採。又被告抗辯:原告在上班時間看報紙、聊天以及交
班金額、貨品都有短少,應該扣除2、3,000元,所以還積
欠原告10,000元等情,此為原告所不爭,亦屬可採,是本
件原告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金額為1萬元。至於被告
抗辯原告偷竊部分,因未提出確實之金額及證據,且被告
亦陳稱伊已報警處理,該損害部分被告會等到刑案處理到
一個段落後再行處理等語,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即非可
採。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
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即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九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