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245號聲請人即原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4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駁回聲請人訴訟之判決,經核該判決中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顯與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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