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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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聲字第348號聲請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三行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687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14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