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34號原告聯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丁○○、乙○○間之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陸拾捌元,原告已繳納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尚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張文毓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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