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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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原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原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佑倫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佑倫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蘇佑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就其被訴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