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等事項,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之規定,
命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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