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峻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峻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峻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18日,惟受刑人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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