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更字第1號原告 張陳玉芬 訴訟代理人 張啟三 被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 被告張 陳玉治
余陳玉陳玉琴 陳聰明 陳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中關於「分割方法:原告與被告 張陳玉治 、余 陳玉還 、陳玉琴、陳聰明、陳靜枝、陳靜怡按應繼分各七分之一即應有部分各二七分之一保持共有」記載,應更正為「分割方法:原告與被告張陳玉治、余陳玉還、陳玉琴、陳聰明、陳靜枝、陳靜怡按應繼分各七分之一即應有部分各二一分之一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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